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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约房城市民宿管理办法一览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特别在过去的10年,信息技术与人类社会发展内在需求相结合而产生了共享经济,这一新业态、新模式、新理念。各地在共享经济住宿领域监管创新方面做了许多探索,有一些已经显示了很好的成效。

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公办〔2018〕276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

2、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苏公规〔2021〕1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3、北京市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4、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1月起施行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的网约房,网约房平台公司和租赁房屋所有人、入住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工作。

5、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公通〔2020〕13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房间。符合旅馆业、租赁房屋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管理。

6、《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沪府令43号)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市公安局将指导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传统旅馆业单位,依托公安机关旅馆业登记系统依法开展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对于“民宿”、“网约房”等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场所经营者可登陆“一网通办”平台中“住宿业治安管理(房东登记)”模块对经营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进行填报,落实住宿人员信息填报责任。公安机关将为填报工作提供便利,住宿人员可以通过经营者填报后生成的场所二维码扫码使用“住宿业治安管理”小程序,按要求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在离店时及时进行注销。

7、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网约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公通〔2020〕175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不设前台、不设保安、房源分散、未被纳入特种行业管理、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

8、衡阳市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21-05-13

一、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市级行政区域内通过网上预约的方式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包括家庭式网约房、酒店式公寓等,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出租屋、旅游民宿、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二、网约房经营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的许可,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暂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旅游民宿、家庭式网约房可先与属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状》,待条件符合后再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网约房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9、乐山市公安局发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2020年3月6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

10、海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11、《广东省公安厅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定,提供住宿或居住的房屋和其他场所。

12、黄山市公安局关于“网约房”治安服务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网约房”对象界定

本意见所称的网约房是指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信息发布、预约受理、电子支付、入住登记,提供按日或按小时计费住宿休息服务的酒店式公寓、日租房、休息厅等非旅馆业、民宿业住宿经营实体。符合旅馆业、民宿业、租赁房屋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关于促进徽州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与管理。

二、治安管理模式

(一)建立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对网约房参照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对属于旅馆业的,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不再列入网约房进行管理。对长期租住的,按照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

(二)申请登记的程序。私有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的,经营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的,经营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范网约房经营安全条件的,由经营者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

13、武汉“网约房一点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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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电作为特大城市,武汉的“网约房”怎么管?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水果湖派出所组织开发了“网约房一点通”APP。该APP在网上自动收集到辖区网约房短租信息,住客预订、入住网约房时,通过扫码进入实名登记页面,信息即录即比对,使用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消除了网约房漏管隐患。该APP作为全国首创的网约房管理软件,获得了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4、辽宁丹东“网约房”信息登记

2020年3月30日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到,我市警方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约房”信息登记等治安管理工作。  各类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的“网约房”,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提供住宿方便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治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等都对住宿行业的规范经营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将按照保护合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管理,对从业人员不查验登记旅客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消除治安隐患,促进行业规范、安全、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呼吁,“网约房”经营者要在4月18日前,到“网约房”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进行场所信息登记,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15、四川天府新区公安探索网约房管理新模式智能科技化助推管理新途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约房在各类城市综合体、商住楼、居民小区内兴起,但由于难以对住宿人员真实身份、实际住宿人数、住宿目的等情况进行核实,较易被违法犯罪分子钻空子。为提升新业态社会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为成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提供基层经验,今年以来,四川天府新区公安分局在市局指导下积极探索网约房管理新路径,联合社会资源开发了网约房治安管控信息系统“蓉e宿”和智慧门锁并全面推广,在方便房客入住的同时,实现网约房规范化、透明化管理。

16、推进智慧化管控系统兰州市500余家“网约房”纳入治安管理

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积极拓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巩固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兰州市“网约房”智慧管控系统上线运行,着力打造“人脸核验智能门锁治安信息汇聚智慧化公安应用”的管控模式,有效提升公安机关对“网约房”的管理实效。此举既减轻了企业负担,节省了时间、人员等经营成本,又提高了入住人员的安全保障系数。

智慧平安小区建设是智慧公安、平安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夯实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智慧警务建设的重要路径。为清除“网约房”监管“盲区”和管理“死角”,景洪市公安局结合平安建设、智慧小区建设,坚持“网上巡查+实地检查”,以某商圈和景区周边小区为重点,以辖区警务室为依托,组织社区民警、辅警深入社区对全市“网约房”等租客、旅客信息进行网格化、拉网式源头排查和调查研究,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推广安装旅店业系统,确保“底数清、要素全、信息准”。同时,由治安大队牵头,加强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联动,将智能查询与人工摸排数据进行比对去重,全面摸排、梳理辖区现有“网约房”数量和具体位置,确保将“网约房”经营企业的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电话、经营房号全部造册登记。

18、《东营市公安局网约房、民宿信息登记暂行规定》

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房间。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19、佳木斯市公安局发放《网约房、公寓房暂行管理规定》

郊区治安大队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推动互联网和居住房屋的融合发展,紧紧围绕疫情期间不聚集和“五个严防、三个不发生”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宣传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引导舆论宣传为重点,营造网约房、公寓房良好管理氛围,使“实名、实情、实数、实时”住宿登记以及“四宝”必备、禁止聚集的观念深入人心。

郊区治安大队利用一对一公寓房宣传板的方式,制作《网约房、公寓房暂行管理规定》,向广大网约房、公寓房经营者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经营活动中的注意事项,并要求各业主要认真落实名登记制度,遵守“七项规定”。本次宣传活动共出动警力23人次,警车11辆次,发放《网约房、公寓房暂行管理规定》50块。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网约房、公寓房业主的自觉守法经营意识,并纷纷表示将按照《规定》内容要求,严格落实疫情期间不聚集的要求以及住宿实名登记制度。

20、阿勒泰市公安局推行“网约房”规范管理

制定并下发了《阿勒泰市公安局关于“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业主签订责任书,确保线上提供的房屋照片与线下实际房屋一致,及时向属地派出所报送房源位置等基本信息,对于房屋内发生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监督并及时上报,对房屋内的电器线路要进行定期检查,排除隐患。同时要安装防盗门、防盗窗、摄像头、灭火器等基本设施,落实“网约房”内部安全、消防安全、物防安全、技防安全等相关措施;对于租住的租客,业主需要向辖区民警及时提供租客身份证复印件,便于辖区民警对租住人员实时核查。

21、三亚4600套网约房纳入治安管理系统

三亚部分住房由外来人员购买,房子空置率很高,给网约房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网约房房源分散、流动性高,且缺少有效管理手段,网约房和入住人登记信息缺失,给三亚社会治安带来严峻挑战。据三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刘强介绍,三亚网约房的失管漏控行为较为严重,为了做好社会治安防控,市公安局与安伴智能科技(三亚)有限公司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搭建网约房智慧管控平台。

据了解,安伴智能科技(三亚)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智能感知、人脸识别、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搭建网约房智慧管控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线下安装智能门禁设备,成为网约房平台经营者与公安局系统的中间桥梁。“利用管控平台的人脸识别等技术,实现入住人实名信息实时上传,有效管控入住三亚网约房的流动人员,同时有效打击犯罪分子。”刘强说。

22、昆明市小区单间“民宿”网约房纳入出租房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宿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民宿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全面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规范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民宿行业安全、规范、健康发展。针对民宿、网约房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约谈网络平台运营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督促网络平台履行对相关经营者(房东)、房源的审查、监管责任,对于不符合相关安全条件的民宿、网约房,一律不得上线发布;对分散于公寓楼、居民小区内单间(套)经营并冠以“民宿”名称的网约房,有关部门要纳入出租房治安管理范围,督促经营者(房东)安装应用出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出租房治安管理的相关要求。

23、南昌市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租赁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符合旅馆业、租赁房屋的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管理。

24、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25、《甘肃省公安机关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民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小时、按日或者以月租、季租和年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26、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27、云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订,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提供住宿、居住服务的房屋或场所。符合旅馆业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28、临清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日租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一、网约房(日租房)是指未取得旅店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订、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租用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网约房(日租房)、短租房、网租房、民宿、客栈、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29、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治安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预约受理,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总结:

共享经济发展才刚刚开始,监管创新永远在路上。中国共享经济已经开始引领全球,说明过去的监管方针是行之有效的。对于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创新性地去解决。